序号 | 抽查任务 | 抽查事项 | 实施部门 | 抽查对象 | 抽查类型 | 抽 查 依 据 | 抽查时间 | 抽查比例 |
1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排污单位)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日常随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季度抽查 | 1.重点监管对象 最低抽查比例:执法监督科对相关企业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5%,各分局对辖区内相关企业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12.5%。 2.一般监管对象 最低抽查比例:各分局对辖区内相关企业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1:2.5(按照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例)。 3.特殊监管对象 最低抽查比例:各分局对辖区内相关企业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25%。 |
2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建设项目) |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和竣工自主验收情况的检查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 建设项目 | 日常随机抽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季度抽查 | 1.重点建设项目 最低抽查频次:执法监督科和各分局对辖区内相关项目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2.5%。 2.一般建设项目 最低抽查比例:各分局对辖区内相关项目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1:2.5(按照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例)。 3.特殊建设项目 最低抽查比例:各分局对辖区内相关项目每个季度最低抽查比例为2.5%。 |
3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 | 对入海排污口设置的行政检查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规模化禽畜、水产养殖入海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 日常随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 年度抽查 | 1.重点监管对象 最低抽查比例:水和海洋生态环境科每年最低抽查5%;各分局每年最低抽查15%。 2.一般监管对象 最低抽查比例:各分局每年最低抽查比为1:2(各分局负责海洋环境监管的在岗在编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对象的比例)。 3.特殊监管对象 最低抽查比例:各分局每年最低抽查30%。 |
4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 |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的行政检查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日常随机抽查 | 《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 季度抽查 | 自然生态保护科每个季度最低抽查社会监测机构25%。 |
5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行政检查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度公开发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内的企事业单位 | 日常随机抽查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季度抽查 | 自然生态保护科对辖区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日常随机抽查,最低抽查频次为每个季度2.5%,每年10%。各分局对辖区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日常随机抽查,最低抽查频次为每个季度5%,每年20%。 |
6 | 2023年日常随机抽查 | 对建设用地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行政检查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 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暂不开发利用地块 | 日常随机抽查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月份抽查 | 自然生态保护科统筹各分局对辖区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现场的日常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为100%,最低抽查频次为每月抽取一次。 |